谯城区住建委、各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常态监督与定期考核机制,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随文印发《亳州市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办法(试行)》、《亳州市物业服务日常考核评分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科(开发办)。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亳州市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考核内容
监督考核内容有七部分,有基本要求、房屋及维修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卫生保洁、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消防管理等
二、亳州市物业服务质量日常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三、监督考核原则
1、过错原则。指物业服务企业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扣分。
2、一事不重罚原则。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同一过错行为,有关考核主体对其考核时,其分值在同一考核周期内不重复计算。
四、监督考核办法
1、考核主体与组织。考核工作由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组织实施。考核可采取自行考核,也可组织社会力量考核,如:邀请离退休老干部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2、考核方法。考核可采取普查、抽查、个案监督等方式进行考核。主城区街道办应牵头,会同居委会(村)采取按月普查方式进行考核,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要采取按季抽查方式进行考核,抽查应考虑随机和均衡。个案监督主要针对信访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况发现特定小区涉嫌存在违规行为而展开的监督考核。
3、考核程序。
(1)现场检查。考核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可要求小区物管办派人参与检查,也可请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检查,现场检查应制作物业服务监督考核检查记录。
(2)考核结果反馈。考核主体根据考核人员的现场考核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评分,并制作物业服务监督考核交办单发送给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物管办。
(3)考核结果汇总和公布。监督考核结果由考核主体实行月度汇总,逐级上报。
监督考核结果,由各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小区每月公布一次。公布形式为行业内通报、媒体公示等。
(4)考核点评。 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物业行政主管、城管、派出所、社区、业主委员会等每三月召开一次物业服务点评会。
五、考核分值计算
按项目为单位,考核满分100,逐项考核计分。
六、监督考核的奖惩
(一)实行警示制度。在监督考核中低于60分的,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警示函。
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应解除警示。
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警示名册,凡被警示的,禁止其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从警示名册中删除后,方可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
(二)行业通报。物业服务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
1、物业服务不到位,在物业监督考核中被责令整改,但未整改到位或出现经常性反弹的。
2、交办事项不及时落实的。
3、发生有影响的责任事件。
4、被媒体曝光的。
5、引起市、县(区)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关注的。
6、业主投诉较多或形成业主集访、重访的。
7、被处罚、警示或监督考核中处于后位的。
8、需要通报的其他事项。
凡被通报的,自接到通报之日起7日内,公司或分公司必须做出书面检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向通报部门递交书面检讨书,并作检讨。
必要时,通报部门可将检讨书印发辖区内物管行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行政处罚。在监督考核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有执法权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予行政处罚,没有执法权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可提请具有执法权的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四)资质许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关于各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条件中有关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业绩的规定,在监督考核中,在责令整改验收前,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业绩将被视为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不得承接新的物管项目。已托管项目到期的,可建议业主委员会不再续聘。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除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外,企业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业绩在监督考核中合格。
(五)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在监督考核中的得分作为前期物业招投标中评定投标人诚信分值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物管评优。监督考核得分作为评选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物管项目、项目经理的重要依据,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